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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上火喝王老吉”家喻户晓,为何注册商标却犯了难?

2020/7/4 14:16:04 人评论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经典广告语,让王老吉火遍大江南北。不过,广药集团在注册“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时,却是波折不断。“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广药集团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了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2类…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经典广告语,让王老吉火遍大江南北。不过,广药集团在注册“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时,却是波折不断。

“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被驳回?

广药集团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了10833851号“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 ),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2类的“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2013年11月4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广药集团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于法定时间内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4年12月30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以诉争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效、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为由,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广药集团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6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原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

原商评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并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决定。原商评委认为,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广药集团不服原商评委重新审查后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并未获支持。于是,广药集团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广药集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怕上火喝”和“王老吉”组成,其中“王老吉”系商标标志,“怕上火喝”在于强调“王老吉”商标,用以鼓励相关公众的购买。诉争商标不同于一般的简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其包含另外的商标“王老吉”,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其系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不同于商标用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广告用语或宣传口号的作用在于强调企业和商品信息、鼓励或刺激相关公众购买欲望。即使“怕上火喝王老吉”具有指向广药集团来源的作用,其亦由其中“王老吉”商标所指向,而非诉争商标本身。即便如广药集团所述该用语系由其独创,其整体上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特征。

花了近7年时间,广药集团仍未能拿下这枚“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标。那么广告语究竟能否注册成为商标呢?答案是肯定的,只是成功案例比较少,比如美特斯邦威的“不走寻常路”、中国移动的“我的地盘听我的"都被注册成了商标。

可见,广告语是可以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的,但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比如说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的,或者属于“具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抑或是属于“具有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往往通不过商标局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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