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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没能跨过“三道杠”?

2019/9/23 9:13:20 人评论

提及德国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adidas)”,人们很容易想到其三条平行线的“三道杠”设计。自1949年开始,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便将“三道杠”用于其运动鞋产品上,1967年开始出现在其服装产品上,并逐渐成为阿迪达斯旗下产品的标志性设计。  然而,…

       提及德国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adidas)”,人们很容易想到其三条平行线的“三道杠”设计。自1949年开始,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便将“三道杠”用于其运动鞋产品上,1967年开始出现在其服装产品上,并逐渐成为阿迪达斯旗下产品的标志性设计。
  然而,阿迪达斯在欧盟注册的一件“三道杠”图形商标,却被欧盟普通法院判决缺乏显著特征而应予宣告无效。判决一出,很多网友产生“阿迪达斯不再拥有‘三道杠’图形商标”及“‘三道杠’图形商标不再独属于阿迪达斯”的误读。对此,阿迪达斯方面表示,欧盟普通法院的上述判决只涉及“三道杠”中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阿迪达斯在欧盟注册的其他“三道杠”图形商标依然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对阿迪达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注册的“三道杠”图形商标并无影响。


  商标为何宣告无效
  
1949年,阿迪达斯创始人阿道夫·阿迪·达斯勒申请注册了一件由“ADOLF DASSLER ADIDAS SPORTSCHUHE”文字和一双带有“三道杠”图形标志的运动鞋构成的商标。此后,阿迪达斯一直将“三道杠”图形标志用于运动鞋产品上。1967年,阿迪达斯推出服装产品,并在上衣袖子和裤腿侧边使用“三道杠”图形标志。
  记者了解到,欧盟普通法院上述判决所涉及的第12442166号“三道杠”图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由阿迪达斯于2013年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注册文件中涉案商标的标志描述为“商标由三条平行等距的同等宽度的条纹组成,可以以任何朝向应用在商品上”。
  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不久,比利时的某品牌随即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的请求。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支持了该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商标缺乏内在显著特征。
  阿迪达斯不服欧盟知识产权局所作无效宣告裁定,随后提出申诉,但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上诉委员会在2017年驳回了阿迪达斯的申诉请求。阿迪达斯继而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欧盟知识产权局所作裁定。
  据了解,为证明涉案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阿迪达斯向欧盟普通法院提交了包括标有“三道杠”图形商标的产品目录、宣传材料及与营业额、营销广告费用有关的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材料。其中,阿迪达斯向欧盟普通法院提交了1983年至2011年其在德国、英国、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的23份市场调查的报告结果。
  今年6月,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裁决,认为涉案商标不是由一系列有规律的重复元素构成的图案标志,而是一种普通的象征符号,不具有任何显著特征,而阿迪达斯提交的涉及5个欧盟国家的市场调查报告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整个欧盟境内因大量使用而获得了足够的显著特征。据此,欧盟普通法院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商标所作无效宣告裁定。


  其他地区仍可使用
  
从阿迪达斯主张的理由以及欧盟普通法院的认定来看,双方根本的分歧在于对涉案商标的解释不同,由此造成阿迪达斯后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不予考虑。
  “具有显著特征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必要条件,缺乏内在显著特征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这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商标法的普遍规定。”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杜颖指出,在这起案件中,阿迪达斯希望法院认可涉案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重点围绕商标的定义、使用的认定以及证据的确认等方面展开。
  由于阿迪达斯与欧盟普通法院对涉案商标的理解不同,导致双方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产生较大分歧。杜颖表示,从描述来看,按照阿迪达斯的理解,涉案商标的申请说明中没有限定高度(长度)及朝向,因此涉案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延伸、剪裁或以倾斜角度剪裁;而欧盟普通法院则认为,商标说明中没有指出涉案商标的标志长度可以变动或斜角剪裁,因此变动后的图形都不是涉案商标,即欧盟普通法院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严格限制,比阿迪达斯的理解范围狭窄很多,这种限缩解释直接影响法院对商标使用的认定。
  “由于理解不同,阿迪达斯认为只要没有改变涉案商标的显著特征,只是改动某些元素,也属于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杜颖表示,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太过简单”,因此轻微的改动即构成显著特征的改变,涉案商标的图形标志反向配色、条纹倾斜或改变条纹长度等,都不属于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基于上述判断标准,阿迪达斯提交的大部分证据被欧盟普通法院不予认可。
  同时,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对于一开始在欧盟所有成员国都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只有证明该商标通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才能获准注册。而阿迪达斯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关经过使用产生显著特征的市场调查仅在5个欧盟成员国进行,只涵盖了欧盟部分地区,这些市场调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欧盟普通法院判决涉案商标应予宣告无效,并不意味着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图形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具体的欧盟成员国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阿迪达斯拥有多件不同图案、颜色、形状的“三道杠”图形商标,这些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欧盟依旧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在德国、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仍然是有效的注册商标。(本报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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